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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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0001018372014025003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59976E4372014025003

0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类型
  • 承办机构
  • 创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基本编码
  • 37060001018372014025003
  • 实施编码
  • 11370600004259976E4372014025003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事项版本
  • 57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公示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核准支付或者退回
  • 送达方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联办机构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是否收费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受理地点
  • 注册地人力资源市场就业服务大厅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点击展开
环节名称:申请
办理内容:对2020年1月1日以后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限制),给予3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限制),给予2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1.2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2020年1月1日以后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创办实体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个人挂档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创办实体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个人挂档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办理时限:0
办理结果:受理/不予受理/退回补齐材料
环节名称:审核
办理内容:不符合条件告知原因并退回材料
办理时限:0
办理结果: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
环节名称:发放
办理内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补贴发放
办理时限:0
办理结果:核准支付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申请补贴时近12个月的企业财务报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表 原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令号(文号): 鲁财社〔2018〕86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一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有条件的市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补贴标准不低于2000元。对在高附加值产业创业的劳动者,有条件的市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依据名称: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令号(文号): 鲁人社规〔2019〕4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九条 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各级可统筹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于落实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补贴对象及申请、审核、拨付程序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有关规定执行。市级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自行制定。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问题: 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
回答: (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2016年1月1日以后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申请时仍正常经营,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限制),给予2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2014年1月1日以后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申请补贴是仍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创办实体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个人挂档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6256757
电话咨询方式:0535-12333
窗口咨询方式:注册地人力资源市场就业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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