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省级权限)—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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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43e4df77-70f8-4499-9799-a8157a910e8211370600MB2854667K 实施编码:11370600MB2854667K300012036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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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受委托实施部分省农业农村厅事权事项);自贸试验区烟台片区管委会(受委托实施部分省农业农村厅事权事项)
  • 基本编码
  • 43e4df77-70f8-4499-9799-a8157a910e8211370600MB2854667K
  • 实施编码
  • 11370600MB2854667K3000120369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暂无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9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暂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暂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窗口、网上均可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暂无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暂无
  • 送达方式
  • 暂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暂无
  • 办理结果名称
  • 暂无
  • 网办深度
  • 暂无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服务专区A101-A112窗口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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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内^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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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内陆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陆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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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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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渔业船舶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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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直接注销该渔业船舶国籍:   (一)国籍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延续的;   (三)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舶国籍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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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对达到农业部规定的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的渔业船舶,登记机关核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时,其证书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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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渔业船舶的,承租人应当持光船租赁合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报告、农业部批准租进的文件和原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向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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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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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根据租赁合同期限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租赁合同期限超过两年的,承租人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持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原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租赁合同,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换发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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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渔业船舶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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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经农业部批准从事远洋渔业的渔业船舶,需要加入他国国籍方可在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国际渔船安全证书向省级登记机关申请中止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机关准予中止国籍的,应当封存该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并核发渔业船舶国籍中止证明书。   依照前款规定中止国籍的渔业船舶申请恢复国籍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他国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该国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该国国籍的证明书,向省级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准予恢复国籍的,应当发还该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并收回渔业船舶国籍中止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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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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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到登记机关申请换发国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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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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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必须随船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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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所有权转移的;   (二)灭失或失踪满六个月的;   (三)拆解或销毁的;   (四)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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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注销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因证书灭失无法交回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和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的证明材料;   (三)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四)注销登记证明材料:   1.渔业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提交渔业船舶买卖协议或所有权转移的其他法律文件;   2.渔业船舶灭失或失踪六个月以上的,提交有关渔港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3.渔业船舶拆解或销毁的,提交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4.渔业船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或租赁登记的,提交相应登记注销证明书;   5.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提交不再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书面声明。   (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收回前款第二项所列证书,并向渔业船舶所有人出具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登记机关在注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当同时注销该渔业船舶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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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渔业船舶有第三十五条第二、三项情形之一,但所有人或者依法取得渔业船舶相关权利的权利人未申请注销所有权登记的,登记机关经查明,可在上述情形发生六个月后,在当地报纸上发布拟注销登记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关可注销该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和国籍登记,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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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一、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下放行使的省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由省人民政府、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清单,清单之外的省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可以下放两区实施。 二、省和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不能下放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后,两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拟定用权需求清单,按照分步分批承接的原则,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对接,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权力责任;对未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仍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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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船名;   (二)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船舶种类;   (三)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   (四)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五)船舶共有情况;   (六)船舶抵押合同、租赁合同(解除合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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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从事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经批准从事远洋渔业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国际渔船安全证书向省级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并将原渔业船舶国籍证书交由省级登记机关暂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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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鲁政发〔2020〕11号
具体规定内容:  省政府办公厅、省商务厅要按照“一次赋权、分批承接”的原则,会同济南、青岛、烟台市政府(以下简称“济青烟3市政府”),组织“两区”结合实际形成用权需求清单,7月底前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对接,确定首批承接的具体权力事项。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放权力事项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实施的省级权力事项,与“两区”签订委托书,将“两区”受委托实施行政权力的内容予以公告,监督“两区”实施行政权力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下放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采取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在人才、培训、装备、信息系统等方面积极创造条件,帮助“两区”提高承接能力和政务服务水平。   济青烟3市政府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指导“两区”不断优化审批工作流程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确保下放事项接得住、管得好、用得活。“两区”要切实做好下放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依法履行审批监管责任,优化政务服务,努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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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航行签证簿;   (三)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1.远洋渔业船舶、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以外的渔业船舶船名变更的,提交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2.更新改造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3.渔业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变更证明文件;   4.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提交抵押合同及补充协议和抵押权登记证书;船舶租赁合同变更的,提交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和租赁登记证书;   5.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提交共有协议和共有各方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   (四)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查发现申请变更事项将导致登记机关发生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有权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并将船舶登记档案转交给有权机关。   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应当换发相关证书,并收回、注销原有证书。换发的证书有效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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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四)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五)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六)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七)渔业船舶委托其他渔业企业代理经营的,提交代理协议和代理企业的营业执照;   (八)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国籍注销或者中止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国籍登记与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免予提交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材料。 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向船舶所有人核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同时核发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载明船舶主要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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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在境外遗失、灭失或者损坏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并同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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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灭失或失踪的渔业船舶,经打捞或寻找,原船恢复后,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持有关证明文件,依照本办法向原登记机关重新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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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渔业船舶所有权因依法拍卖和法院生效判决发生转移,但原所有人未申请注销的,依法取得该渔业船舶所有权的所有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所有权登记,并提交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一目、第五项所列材料。登记机关经审查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渔业船舶灭失或失踪、拆解或销毁的,依法取得渔业船舶相关权利的权利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登记机关准予注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和国籍的,应当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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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具体规定内容:为了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调整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31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实施(第二批),将6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以外的其他13个设区的市实施,将240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将10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二、认真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的下放和衔接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青岛西海岸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衔接方案,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决定完成相关行政权力事项办理的交接工作。在调整事项承接到位前,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继续做好受理、审核等工作,避免工作脱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青岛西海岸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实施相关行政权力事项,需要使用国家统一信息系统或者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沟通与协调工作,避免因事项调整影响相关行政权力事项的顺利实施。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青岛西海岸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决定及时调整相应的权责清单,制定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对调整事项承接部门或者单位的监督,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对调整事项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相关事项的管理职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提高监管效率,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依法签订委托协议,并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实施行政权力的内容予以公告;对直接下放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采取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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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渔业船舶登记相关证书、证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证明。 申请补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期间需要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可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有效期不超过一个月的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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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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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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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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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
具体规定内容: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无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 (二)伪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 (三)伪造事实骗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 (四)冒用他船船名、船号或船舶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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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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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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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
具体规定内容: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一经发现,应立即收缴,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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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
具体规定内容: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登记机关应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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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
具体规定内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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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1994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 5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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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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