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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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0001025370219003000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60344R3370219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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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水利局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基本编码
  • 37060001025370219003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00004260344R3370219003000
  • 事项版本
  • 12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水利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程序类型
  • 暂无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水利局工程运行管理与水旱灾害防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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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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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 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五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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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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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督电话
回答: 0535-6786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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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6786576
电话咨询方式:0535-6786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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