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01025370219003000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60344R3370219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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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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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 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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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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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监督电话 | ||
回答: | 0535-67865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