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0009371022055000 实施编码:11370600MB285523X52371022055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提交材料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受理或退回补正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审核材料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转报省局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年检申报表 | 原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 | 4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无 | |
近两年完成主要工程业绩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企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 4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1、【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3、【部委文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14年4月文物保发〔2014〕13号)第五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年检,一般在当年第四季度进行。”第三十一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应当认定年检合格,并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甲级资质单位的年检结论,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4、【部委文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14年4月文物保发〔2014〕13号)第六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一般在当年第四季度进行。”第三十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应当认定年检合格,并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甲级资质单位的年检结论,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5、【部委文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14年4月文物保发〔2014〕13号)第五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年检,一般在当年第四季度进行。”;第三十三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单位,应当认定年检合格,并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一级资质单位的年检结论,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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