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408b7340-d96b-4df3-a015-26bcef2bf83312370600493503991D 实施编码:12370600493503991D3372017046010
0次
到现场次数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0 | 无 | |||
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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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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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第一款: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二款: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第二款: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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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需要纳税吗? | ||
回答: | 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