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汇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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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408b7340-d96b-4df3-a015-26bcef2bf83312370600493503991D 实施编码:12370600493503991D3372017046010

0

到现场次数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服务类型
  • 承办机构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基本编码
  • 408b7340-d96b-4df3-a015-26bcef2bf83312370600493503991D
  • 实施编码
  • 12370600493503991D3372017046010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事项版本
  • 12412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公示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回单
  • 送达方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联办机构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是否收费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通办范围
  • 暂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网办深度
  • 本事项支持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D区住房公积金服务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9号金都大厦17楼; 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政务服务中心B座2楼;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0号金贸中心16楼;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县府街196号;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68号政务中心2楼;山东省烟台市长岛县乐园大街130号建行3楼;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创业大厦政务大厅1楼;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旌旗西路400号;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经济开发区南京街21号海发大厦二楼住房公积金服务区;山东省烟台市栖霞翔路298号政务中心1楼大厅119-120号窗口;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东城区府东二路299号广电大厦10层;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创发东路17号政务服务中心3楼;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为民街598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初山路107号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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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1 纸质版和电子 0
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汇缴时间、月缴存额等符合相关规定; ^缴存人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依据名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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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七条第一款: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二款: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第二款: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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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需要纳税吗?
回答: 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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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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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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