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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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05cb2024-8200-47c7-9754-81d4c371eb0812370600493503991D 实施编码:12370600493503991D3372017046011

0

到现场次数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服务类型
  • 承办机构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基本编码
  • 05cb2024-8200-47c7-9754-81d4c371eb0812370600493503991D
  • 实施编码
  • 12370600493503991D3372017046011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事项版本
  • 12412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公示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住房公积金补缴业务回单
  • 送达方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联办机构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是否收费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通办范围
  • 暂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网办深度
  • 本事项支持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D区住房公积金服务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9号金都大厦17楼; 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政务服务中心B座2楼;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0号金贸中心16楼;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县府街196号;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68号政务中心2楼;山东省烟台市长岛县乐园大街130号建行3楼;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创业大厦政务大厅1楼;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旌旗西路400号;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经济开发区南京街21号海发大厦二楼住房公积金服务区;山东省烟台市栖霞翔路298号政务中心1楼大厅119-120号窗口;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东城区府东二路299号广电大厦10层;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创发东路17号政务服务中心3楼;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为民街598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初山路107号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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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住房公积金补缴书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补缴手续: 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令号(文号): 建金管〔2005〕5号
具体规定内容: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六、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 (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 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 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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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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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制定机关: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令号(文号): 建金管〔2005〕5号
具体规定内容: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六、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 (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 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 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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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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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位出现少交、漏缴情况怎么办?
回答: 单位出现少交、漏缴情况按照规定,由单位申请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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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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