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05cb2024-8200-47c7-9754-81d4c371eb0812370600493503991D 实施编码:12370600493503991D3372017046011
0次
到现场次数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住房公积金补缴书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金管〔2005〕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六、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 (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 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 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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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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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 ||
制定机关: | 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金管〔2005〕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六、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 (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 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 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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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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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单位出现少交、漏缴情况怎么办? | ||
回答: | 单位出现少交、漏缴情况按照规定,由单位申请补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