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01021370117200668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6058XN3370117200668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网上提交。登录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注册账号后系统内提交申请事项,填报有关信息,生成打印制式申请表,企业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 |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 | ||||||
办理结果: | 企业提交申请事项 |
环节名称: | 受理、审批 | ||||||
办理内容: | 审批窗口平台受理企业申请,对提供材料进行审查、审批,按法定程序和标准办理完成; |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 | ||||||
办理结果: | 企业申请事项予以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许可部门通过快递将证书邮寄送达至申报单位,证书寄出后,收件人可以拨打0535-6631067查询快递单号。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 |
办理结果: | 证书送达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企业签章、扫描上传) | 4 | 0 | 电子 | 必要 | 无 |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已实现信息共享,企业无需上传) | 复印件 | 0 | 电子 | 0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依据类别: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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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 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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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 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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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办市函〔2020〕65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分批分步推进的原则,我部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及时间 (一)试点地区。 选择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广东省、海南省等6个地区开展试点。 (二)试点期限。 试点时间为半年,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二、试点内容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将原由我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下放至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审批方式由试点地区自行确定。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配齐配强资质审批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完善资质审批系统功能,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试点地区开展业绩核查等工作。 (二)规范审批行为。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资质审批相关管理规定,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严格依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批,并将通过审批的企业资质(仅限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电子申报数据报我部备案。我部将进行随机抽查,发现违规审批的,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 (三)维护统一市场。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增设或变相设置准入条件、限制取得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下放审批权限审批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揽业务。我部将对发生上述问题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依法依规严肃惩戒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企业,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附件: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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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办市函〔2021〕9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决定新增河北、内蒙古、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贵州、陕西等9省(区、市)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试点时间为 2021年3月15日—6月30日。 请各试点地区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确定的试点内容和工作要求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并于每月末报送试点情况总结。试点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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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企业营业执照发生变更后,资质证书多长时间内必须变更?若资质证书未及时变更,有什么后果? | ||
回答: |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其他日常资质证书变更事项,也需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 ||
问题: |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常见问题 | ||
回答: | https://www.mohurd.gov.cn/ztbd/zyglgd/zyglgdspzlbzsm/index.html | ||
问题: |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 | ||
回答: | https://www.mohurd.gov.cn/ztbd/zyglgd/zyglgdbz/index.html | ||
问题: | 通用问题 | ||
回答: | https://www.mohurd.gov.cn/ztbd/zyglgd/zyglgdspzlbzsm/201407/20140723_21171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