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单位变更(转往外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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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0001021370117053005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6058XN337011705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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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住建局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住建局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基本编码
  • 37060001021370117053005
  • 实施编码
  • 1137060000426058XN3370117053005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67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网站下载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转往外省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23号2号楼107房间;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A334窗口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
点击展开
环节名称:申请
办理内容:持证人在山东省人民政务网提交转(调)到外省申请,上传《转(调)到外省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结果:申请提交成功,进入下一环节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证书所在企业所属主管部门对转往外省材料进行收件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结果:符合受理条件的进入下一步办结阶段
环节名称:办结
办理内容:主管部门审核材料无误后同意转往省外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结果:证书在本省注销,转往外省。持证人可在山东政务服务网下载《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转往外省批准书》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转(调)到外省申请表》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一)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 1.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B类): 1.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并按规定复审合格;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三)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 1.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及以上; 4.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持证人调出企业管理员用户在系统内提交持证人员转(调)到外省申请,并上传我省提供的《转(调)到外省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模板在系统内下载),并持我省提供的《转(调)到外省申请表》到调出企业所属市级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加盖省级主管部门从业人员专用章,同时我省管理系统内此持证人员的全部证书状态变为注销。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主席令第8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依据名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393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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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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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令号(文号): 建设部令第17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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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令号(文号): 建设部令第128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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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省政府令第132号,2004年7月15日省政府令第172号修改,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对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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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提交材料的有哪些?
回答: 由持证人在山东人民政府网提交转(调)到外省申请表,经证书所在企业审核通过后,由企业所属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省内证书注销,转往外省。持证人可在山东政务服务网下载《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转往外省批准书》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6905939
窗口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23号2号楼209房间
电话咨询方式:0535-6896203;0535-6604538
窗口咨询方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23号2号楼107房间;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A334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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