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迁移证明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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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0001018372014020005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59976E3372014020005

0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类型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基本编码
  • 37060001018372014020005
  • 实施编码
  • 11370600004259976E3372014020005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事项版本
  • 79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公示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打印失业关系迁移证明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联办机构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是否收费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通办范围
  • 暂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 二楼人社大厅D213-D232综合业务窗口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7:30; 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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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受理申请
办理内容:受理申请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
环节名称:打印迁移证明
办理内容:打印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迁移证明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打印迁移证明

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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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失业保险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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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四章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第二十一条 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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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八条 在职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记录及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迁,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职工在迁入地失业的,其在迁出地的缴费时间与迁入地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作为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其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时间。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记录、失业保险关系和尚未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随同转迁,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地的标准计算并核发失业人员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   职工、失业人员跨省转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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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布令号(文号): 劳社厅发〔2006〕24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节 转出记录   一、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个人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经办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   二、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向转入地经办机构出具《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表4—1),并提供转迁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相关信息资料。   三、参保职工个人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向转入地经办机构出具《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表4—2),并提供转迁职工个人相关信息资料。 第三节 转入记录   经办机构应及时为转入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一、转入地经办机构根据转入的参保单位的相关信息为该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建立缴费记录。   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转入地经办机构根据转入单位提供的《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单位基本信息及缴费信息资料记录转入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   三、参保职工个人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转入地经办机构根据转入职工个人提供的《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个人基本信息及缴费信息资料,记录转入职工个人的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   四、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从工资发放之月起,所在参保单位应为其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职工个人核定视同缴费年限,建立缴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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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打印失业保险参保证明?
回答: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可通过市人社局或线下服务大厅办理。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6788801
窗口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 46 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 3C10 投诉室
电话咨询方式:0535-12333
窗口咨询方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 二楼人社大厅D213-D232综合业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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