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02fa0c93-0df1-4df1-9a98-645c8c2cf06211370600004260344R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60344R30001191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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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 复印件 | 4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变更)审批申请表》 | 复印件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 | 复印件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 原件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 复印件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 复印件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
发布令号(文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实施机关:水利部、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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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办政法〔2021〕236号) | ||
制定机关: | |||
发布令号(文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总体要求:(一)全国范围的分类改革包括,直接取消审批1项,即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丙级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1项,即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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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发布,水利部令第50号修正) | ||
制定机关: | |||
发布令号(文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2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及租借、挂靠资质等违规行为; (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22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2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根据需要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5日内作出处理,在此期间,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24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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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办建设〔2019〕244号) | ||
制定机关: | |||
发布令号(文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推行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 2019年12月1日起,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中,对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告知的法定资质认定条件进行资质申请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审批部门)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进行认定,但要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对承诺内容予以全面核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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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18〕3号) | ||
制定机关: | |||
发布令号(文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全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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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发布,水利部令第50号修正) | ||
制定机关: | |||
发布令号(文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2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3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由水利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4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5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采用集中审批方式,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6条: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 (三)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具有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 检测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类别的资质。 第7条:审批机关收到检测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检测单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检测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批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听证、专家评审及公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检测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8条:审批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9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原审批机关应当重点核查检测单位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场所的变动情况,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10条:检测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 第11条:检测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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