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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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0001025370219092000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60344R33702190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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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水利局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基本编码
  • 37060001025370219092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00004260344R3370219092000
  • 事项版本
  • 8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水利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程序类型
  • 暂无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水利局农村水利与水库移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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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1998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一条: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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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投诉方式:(0535)6786576
电话咨询方式:(0535)6088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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