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0015370236001000 实施编码:11370600MB2854931Y3370236001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 | ||
制定机关: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问题: | 咨询欺诈骗保以外的问题,咨询哪个部门 | ||
回答: | 咨询医保经办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