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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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000015370236001000 实施编码:11370600MB2854931Y3370236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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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基本编码
  • 3706000015370236001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00MB2854931Y3370236001000
  • 事项版本
  • 16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程序类型
  • 暂无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和规划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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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
制定机关: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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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咨询欺诈骗保以外的问题,咨询哪个部门
回答: 咨询医保经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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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投诉方式:0535-6893039
电话咨询方式:0535-689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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