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审查(中医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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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0012345370123029002 实施编码:11370600073025049G3370123029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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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民生保障科
  • 基本编码
  • 37060012345370123029002
  • 实施编码
  • 11370600073025049G3370123029002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6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其他组织、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通办范围
  • 7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窗口、网上均可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权限划分
  • 省级:、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115,A116,A117窗口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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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提交材料
办理内容:医疗机构向医疗广告审查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办理时限:1
办理结果:民生保障科,根据申请医疗机构类别,组织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受理。
环节名称:对材料进行审核
办理内容:根据申请医疗机构类别,组织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办理时限:1
办理结果:如审查合格,报科长审批;如审查不合格,出具书面不合格意见,通知申请医疗机构领取。
环节名称: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办理内容: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办理时限:1
办理结果:如审核同意,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如审核不同意,出具书面不同意意见,通知申请医疗机构领取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医疗广告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原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一)医疗机构需持有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距校验期满前三个月以上。 (二)医疗机构申请前3个月内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不良记录。(需到所管辖的卫生计生监督所开证明) (三)医疗机构一年内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行政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在最后一次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申请。 (四)医疗机构受到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处理的,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但必须同时满足前述三个条件。 (五)《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到期或变更医疗广告相关内容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并符合上述条件。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制定机关: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发布令号(文号): 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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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医药法》
制定机关: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九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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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鲁政字〔2013〕256号
具体规定内容:“医疗广告证明核发”下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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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条件是什么
回答: (一)医疗机构需持有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距校验期满前三个月以上。 (二)医疗机构申请前3个月内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不良记录。(需到所管辖的卫生计生监督所开证明) (三)医疗机构一年内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行政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在最后一次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申请。 (四)医疗机构受到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处理的,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但必须同时满足前述三个条件。 (五)《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到期或变更医疗广告相关内容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并符合上述条件。
问题: 审核合格后有什么证明
回答: 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6788801
窗口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5045投诉室
信件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5045投诉室
网络投诉方式:点此前往
邮件投诉方式:yt6631597@163.com
电话咨询方式:0535-6787325,0535-6787326,0535-6787327
窗口咨询方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115,A116,A117窗口
网络咨询方式:点此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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