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0009370273016000 实施编码:11370600MB285523X573702730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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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出版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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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该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
回答: | 《出版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