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用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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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0012345370153004004 实施编码:11370600073025049G337015300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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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科
  • 基本编码
  • 37060012345370153004004
  • 实施编码
  • 11370600073025049G3370153004004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35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窗口、网上均可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权限划分
  • 负责对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十公顷以上不满六十公顷的许可; 负责对增殖、养殖、浴场、码头前水域、航道、锚地、旅游、体育活动等开放型项目用海二百公顷以上不满七百公顷的许可。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办理结果名称
  • 项目用海批复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 46 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A314窗口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08:30-12:00,下午 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08:3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点击展开
环节名称:申请
办理内容:相关材料上报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科
办理时限:0.5工作日
办理结果:收件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材料齐全,予以受理;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齐;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办理时限:0.5工作日
办理结果:对申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
环节名称:审查
办理内容: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
办理时限:1工作日
办理结果: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环节名称:决定
办理内容:作出是否审批决定
办理时限:1工作日
办理结果:批复文件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海域使用申请书 原件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申请海域的坐标图(宗海位置图、宗海界址图) 4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资信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可实行告知承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版和电子 非必要
存在利益相关者的,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 复印件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申请为公益性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复印件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复印件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海籍调查表 原件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依法用海承诺书 复印件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保护区内开发项目提交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相关部门意见(涉及海上交通安全、航道、渔港、水利、林业、海上军事保护区的项目,应提交相关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在港口规划区中涉及岸线使用项目应提交港口管理部门的岸线使用批复;涉及陆域配套的用海项目,应提交市规划部门的项目选址意见书)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企业申请的项目用海书面申请材料 复印件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资信证明材料(个人身份证明)(可实行告知承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版和电子 非必要
资信证明材料(法人身份证明)(可实行告知承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版和电子 非必要
各区市行政审批部门(或海洋主管部门)出具的用海请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各区市行政审批部门(或海洋主管部门)出具的现场核查记录表 4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公示证明材料(报纸公示和现场公示) 4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各区市政府出具用海意见(公益性用海项目同时出具证明材料) 4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列入政府重点项目目录文件或各区市政府出具情况说明 4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1.用途改变后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和行业规划; 2.用途改变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用途改变后不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4.用途改变后的海域使用论证结论切实可行; 5.申请海域界址、面积清楚,无权属争议;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依据名称: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
发布令号(文号):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四条:“下列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一)围海造地、码头、堤坝、围堰、储灰场等填海型项目用海不满五十公顷的;(二)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六十公顷以上不满一百公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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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该项行政许可事项去哪里办理?
回答: 请去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地址: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3楼。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6788801
窗口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 46 号烟台市政务服务 中心 3C10 投诉室
信件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 46 号烟台市政务服务 中心 3C10 投诉室
网络投诉方式:点此前往
邮件投诉方式:yt6631597@163.com
电话咨询方式:0535-6788892
窗口咨询方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 46 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A314窗口
网络咨询方式:点此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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