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0006370115035000 实施编码:11370600MB2859396N3370115035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资料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接收申请材料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审查申请材料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批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申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说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人工繁育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非必要 | 无 | 无 | |
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非必要 | 无 | 无 | |
申请人工繁育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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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1年12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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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人工繁育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青岛西海岸管委会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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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发[2020]1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人工繁育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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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哪些野生动物属于管理保护的范围? | ||
回答: |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被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