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01051370243013000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59941U3370243013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4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三)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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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无 | ||
回答: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