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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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0001015370212002000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6039523370212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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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司法局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基本编码
  • 37060001015370212002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0000426039523370212002000
  • 事项版本
  • 22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司法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程序类型
  • 暂无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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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6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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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制定机关:司法部
发布令号(文号): 司法部令第122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处罚的,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书处罚的,由许可该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 第三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律师协会协助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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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司法部
发布令号(文号): 司法部令第142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六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第六十七条:“律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律师法》第五十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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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举报投诉机关
回答: 被投诉人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6245434
信件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市通世路1号烟台市司法局413室
电话咨询方式:0535-6250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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