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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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0001051370243004000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59941U33702430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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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国动办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基本编码
  • 37060001051370243004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00004259941U3370243004000
  • 事项版本
  • 6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国动办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程序类型
  • 暂无
  • 承办机构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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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人民防空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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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投诉方式:0535-6785159
电话咨询方式:0535-6785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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