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0012370125002001 实施编码:11370600MB285537917370125002001
0次
到现场次数
4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受理/不予受理通知 |
环节名称: | 审查 | ||||||
办理内容: |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通过/不予通过 |
环节名称: | 审核 | ||||||
办理内容: | 对审查人员的审查结果进行核对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通过/不予通过 |
环节名称: | 审批 | ||||||
办理内容: | 经分管局长审查签字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同意/不同意 |
环节名称: | 制证/发证 |
办理内容: | 制作证件并发放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无 | ||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此示例样表仅供参考,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备 |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此示例样表仅供参考,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备 | ||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此示例样表仅供参考,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备 |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无 |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此示例样表仅供参考,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备 | ||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此示例样表仅供参考,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备 |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
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此示例样表仅供参考,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备 | ||
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此示例样表仅供参考,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备。 | ||
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此示例样表仅供参考,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备。 | ||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此示例样表仅供参考,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备。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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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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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发布,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第一次修正,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一章第六条规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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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实施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为了深化简政放权,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济南、青岛、烟台3市在新旧动能转换中的引领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将70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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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发〔2018〕3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精神,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市县同权,扩大市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省级行政权力事项37项。其中,取消10项、下放27项,涉及行政许可26项、行政处罚3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确认2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4项、证明事项1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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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咨询电话 | ||
回答: | 0535-6632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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