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未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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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0001029370220376000 实施编码:11370600MB2854667K337022037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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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132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基本编码
  • 37060001029370220376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00MB2854667K3370220376000
  • 事项版本
  • 2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程序类型
  • 暂无
  • 承办机构
  • 烟台海洋渔业监督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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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渔业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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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渔业法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1987年10月14日通过,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应当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依据名称: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发布令号(文号): 1998年1月5日发布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七条: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在鱼、虾、贝、蟹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未采取避开幼苗密集区、密集期或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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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的行为会受到何种处罚?
回答: 我们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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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投诉方式:0535-6710089
电话咨询方式:0535-6712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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