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未安装安全防护设备、未随车配备押运人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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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0001024370218055004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598618337021805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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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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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基本编码
  • 37060001024370218055004
  • 实施编码
  • 1137060000425986183370218055004
  • 事项版本
  • 7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程序类型
  • 暂无
  • 承办机构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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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
发布令号(文号): 2018年9月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本条第(五)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实施许可的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经营企业实行挂靠经营的; (二)未核定客运班线经营期限的班车客运经营者逾期未申请办理核定手续的; (三)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或者未安装安全防护设备,或者未随车配备押运人员的; (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或者允许非本单位的教练车辆以其名义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的; (六)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发车前安全检查的; (七)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在禁止发车的时间安排发车的; (八)一、二级道路客运站不实行封闭发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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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能否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回答: 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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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投诉方式:0535-6699777
电话咨询方式:0535-669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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