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12345370123018002 实施编码:11370600073025049G3370123018002
0次
到现场次数
8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邮寄申请材料进行申报 | ||||||
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受理材料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补齐补正或不予受理。2、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受理。 | ||||||
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许可决定并发放许可决定书 |
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做出许可决定,送达决定书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0 | 电子 | 非必要 | 无 | ||
产品检验报告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样品1件(样品应当与检验样品同时采样、同一批号。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产品照片。管材和管件提交样品片段,并显示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要求的标签。防护材料、化学处理剂提交用250ml 透明玻璃瓶盛装(有避光等特殊要求的除外)的样品,玻璃瓶上应当贴有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要求的标签) | 4 | 0 | 暂无 | 必要 | 无 | 无 | |
在华责任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文件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产品进口报关单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产品材料及配方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应当符合《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附件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材料要求》第十三条的规定 | 无 | |
产品标签(铭牌)、产品说明书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标注内容应当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 无 | |
产品质量标准(应当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编制;标准文本应当包括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等规定,规范性引用文件应当包括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申请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水质处理器卫生许可,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属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交该材料卫生安全性文件(应当为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检验报告有效期2年,必须注明所检材料或部件的品牌、规格及颜色等特征);卫生许可批件和检验报告中的材料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材料中所使用的材料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一致);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产品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或商标受理文件复印件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传染病防治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9年2月通过,2013年6月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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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原卫生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6年7月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2016年4月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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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发〔2013〕2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2第3项:“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处理决定: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省政府令第26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2: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卫生计生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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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原卫生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卫监督发〔2011〕8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对列入《目录》的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对已受理,但未列入《目录》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发放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并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已获得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但未列入《目录》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到期后,原批准机关不再受理该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并注销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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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卫发〔2019〕1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6条“申请单位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所在地市级行政许可部门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根据《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材料要求》(附件1)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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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多久能办理完成? | ||
回答: | 2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