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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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000009370222048000 实施编码:11370600MB285523X5737022204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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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基本编码
  • 3706000009370222048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00MB285523X57370222048000
  • 事项版本
  • 14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程序类型
  • 暂无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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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377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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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投诉方式:0535-6235175
电话咨询方式:0535-624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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