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确定资金存管账户,以及未与存管资金银行签订存管协议的处罚
收藏

基本编码: 37060001031370221046000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60598N3370221046000

0

到现场次数

1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商务局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基本编码
  • 37060001031370221046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00004260598N3370221046000
  • 事项版本
  • 8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商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程序类型
  • 暂无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商务局
点击展开

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制定机关:商务部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七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依据名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制定机关:商务部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八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依据名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制定机关:商务部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具体规定内容: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问题: 是否企业备案只能存保证金?
回答: 不是。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问题: 业务信息系统填报是否只有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回答: 不是。存管资金项目需要存管银行进行 确认。
1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6293610
电话咨询方式:0535-6651504
星星
评价参与总数 - 查看更多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