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外国医师(包括团体)来华短期行医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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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0012345370123003008 实施编码:11370600073025049G337012300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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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民生保障科
  • 基本编码
  • 37060012345370123003008
  • 实施编码
  • 11370600073025049G3370123003008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47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国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窗口、网上均可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权限划分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一人一证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结果名称
  • 外观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 46 号政务服中心三楼A322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
点击展开
环节名称:申请
办理内容:申请人通过书面,邮寄方式提出申请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受理申请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返回并出具《补正告知》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环节名称:办结
办理内容: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核发许可证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做出许可决定,送达决定书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短期行医申请表 原件 0 电子 非必要
拟聘用机构的聘用证明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来华短期行医医师护照、毕业证、学位证、身体健康情况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的外籍医师; 具有港澳台地区合法行医资格,应聘在大陆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临床诊疗活动的医师。。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医师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第十四条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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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附件第199项:“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实施机关: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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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卫生部
发布令号(文号): 卫生部令第24号,2016年1月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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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卫生部
发布令号(文号): 卫生部令第62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第五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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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卫生部
发布令号(文号): 卫生部令第63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条:“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第五条:“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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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哪里办理
回答: 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民生保障科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6788801
窗口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 46 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 3C10 投诉室
信件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 46 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 3C10 投诉室
网络投诉方式:点此前往
邮件投诉方式:yt6631597@163.com
电话咨询方式:0535-6788037
窗口咨询方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 46 号政务服中心三楼A322
网络咨询方式:点此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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