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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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000009370373143000 实施编码:11370600MB285523X573703731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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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4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基本编码
  • 3706000009370373143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00MB285523X57370373143000
  • 事项版本
  • 7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程序类型
  • 暂无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 网办深度
  • 暂无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强制执行种类
  • 暂无
  • 强制措施方式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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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出版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1997年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0号公布 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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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查封扣押的时限是多久
回答: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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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投诉方式:0535-6235175
电话咨询方式:0535-626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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