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泄露档案秘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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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0001099370275002000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5957053370275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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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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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档案局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基本编码
  • 37060001099370275002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0000425957053370275002000
  • 事项版本
  • 11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档案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程序类型
  • 暂无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档案局档案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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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
发布令号(文号): 1987年9月通过,2020年6月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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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
发布令号(文号): 1990年11月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2017年3月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七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第二十八条:“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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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山东省档案条例
制定机关:山东省档案局
发布令号(文号): 1996年12月通过,2004年4月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泄露档案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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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档案行政处罚的救济有哪些?
回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档案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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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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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6788356
电话咨询方式:0535-6788456
信件咨询方式:山东省烟台市委办公室(市档案局)档案管理科( 烟台市莱山区芙蓉路6号)
邮件咨询方式:ytdaj201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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