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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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000009370222049000 实施编码:11370600MB285523X5737022204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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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基本编码
  • 3706000009370222049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00MB285523X57370222049000
  • 事项版本
  • 14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程序类型
  • 暂无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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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377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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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投诉方式:0535-6235175
电话咨询方式:0535-624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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