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0009372073145000 实施编码:11370600MB285523X53372073145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培训 | ||||||
办理内容: | 出版物印刷发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法规培训对全市印刷发行企业法人及 | ||||||
办理时限: | 视具体情况而定 | ||||||
办理结果: | 完成培训 |
环节名称: | 考试 |
办理内容: | 对参训人员进行考试 |
办理时限: | 1天 |
办理结果: | 考试合格颁发合格证书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培训资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0 | 无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6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出版物发行从业人员应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出版物发行单位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积极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依法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的发行员职业技能鉴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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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 ||
制定机关: | 新闻出版总署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1年11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2017年12月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经营出版物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第五条:“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第六条:“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五)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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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数字印刷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新闻出版总署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1年1月新闻出版总署新出政发〔2011〕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数字印刷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数字印刷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数字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数字印刷经营企业)的引导和监督管理,加强对数字印刷经营者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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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参加培训要收费吗? | ||
回答: | 不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