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0009370273028000 实施编码:11370600MB285523X5737027302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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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8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七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对,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二)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三)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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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该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
回答: |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