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收藏

基本编码: 3706000009370273028000 实施编码:11370600MB285523X57370273028000

0

到现场次数

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基本编码
  • 3706000009370273028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00MB285523X57370273028000
  • 事项版本
  • 8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程序类型
  • 暂无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点击展开

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
发布令号(文号): 2009年8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七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对,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二)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三)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问题: 该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回答: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6235175
电话咨询方式:0535-6265525
星星
评价参与总数 - 查看更多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