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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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0001051370243021000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59941U33702430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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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国动办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基本编码
  • 37060001051370243021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00004259941U3370243021000
  • 事项版本
  • 6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国动办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程序类型
  • 暂无
  • 承办机构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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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安全生产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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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二)指导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和已建成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三)负责人防直属工程平战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四)负责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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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山东省委、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令号(文号): 鲁厅字﹝2018﹞74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四条:“(六)安全监管与科技处。指导全省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和已建成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或者参与人防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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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投诉方式:0535-6785159
电话咨询方式:0535-6785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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