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电影公映管理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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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000009370273053000 实施编码:11370600MB285523X5737027305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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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基本编码
  • 3706000009370273053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00MB285523X57370273053000
  • 事项版本
  • 11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程序类型
  • 暂无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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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电影产业促进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二)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三)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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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投诉方式:0535-6235175
电话咨询方式:0535-666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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