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01024370118009003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5986187370118009003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受理业户提交的材料 | ||||||
办理时限: | 0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受理业户提交的材料 |
环节名称: | 审核 | ||||||
办理内容: | 审核材料及业户注销条件 | ||||||
办理时限: | 0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材料及业户注销条件合格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终止经营,收回许可证件 |
办理时限: | 0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终止经营,收回许可证件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申请书 | 复印件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所在地的市、县级管理部门初步审查意见 | 复印件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现持有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 |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已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报废、转让或者变更 经营者,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四)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五)经营的船舶发生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六)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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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如何查询办理进度? | ||
回答: | 拨打0535-29382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