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01031370221020000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60598N3370221020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第九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二)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四)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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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字[2017]22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4:2017年第二批明确由市县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表第452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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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本办法所称家电是指哪个范畴? | ||
回答: | 本办法所称家电是指可用于家庭的,为了生活、娱乐及获取信息等目的使用的电子或电器产品。包括制冷空调器具、清洁器具、厨房器具、通风器具、取暖熨烫器具、个人护理器具、保健器具、娱乐器具等电器产品和音像娱乐类、信息技术类等电子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