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可移动文物违法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的处罚
收藏

基本编码: 3706000009370222030000 实施编码:11370600MB285523X57370222030000

0

到现场次数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基本编码
  • 3706000009370222030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00MB285523X57370222030000
  • 事项版本
  • 12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程序类型
  • 暂无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点击展开

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文物保护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本事项无常见问题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6235175
电话咨询方式:0535-6245625
星星
评价参与总数 - 查看更多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