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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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0012345370172014008 实施编码:11370600073025049G337017201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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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民生保障科
  • 基本编码
  • 37060012345370172014008
  • 实施编码
  • 11370600073025049G3370172014008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31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权限划分
  • 市级权限 受理本市范围内的药品经营零售许可,并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结果名称
  • 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 46 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A325窗口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3:30-17:00
点击展开
环节名称:申请
办理内容:申请人必须首先通过省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进行许可申报,并通过系统打印纸质档案材料交由相关部门保管。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受理材料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补齐补正或不予受理。2、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受理。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环节名称:办结
办理内容:许可决定并发放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做出许可决定,送达决定书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复印件及个人简历;所提交申请相关人员的无违规承诺书 4 1 纸质版和电子 0
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证明文件)及聘书或任命文件 4 1 纸质版和电子 0
如开展集团内远程审核处方服务,需提供符合《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远程审核处方服务平台指导原则》的相关材料 4 1 电子 0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陈列、仓储的设施设备目录 4 1 纸质版和电子 0
拟设营业场所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营业场所布局图(设置仓库的还需提供仓库平面布局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 1 纸质 0
免于现场验收告知承诺书(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企业填写) 复印件 1 电子 0
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2.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3.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的;4.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5.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应是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药品管理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依据名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2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二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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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请问如何查询办理进度?
回答: 请登录“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查询,或者在我局官网首页“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专栏输入网上申请号查询。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6788801
窗口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 46 号烟台市政务服务 中心 3C10 投诉室
信件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监督考核科
网络投诉方式:点此前往
邮件投诉方式:yt6631597@163.com
电话咨询方式:0535-6788036
窗口咨询方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 46 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A325窗口
信件咨询方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 46 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A325窗口
网络咨询方式:点此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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