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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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000012370125006001 实施编码:11370600MB28553791737012500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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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应急管理局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应急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应急管理局法规和调查统计科(行政许可科)
  • 基本编码
  • 3706000012370125006001
  • 实施编码
  • 11370600MB285537917370125006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39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窗口、网上均可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权限划分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结果名称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受理地点
  • 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A357\A358窗口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3:30-17:00
点击展开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受理/不予受理通知
环节名称:审查
办理内容: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通过/不予通过
环节名称:审核
办理内容:对审查人员的审查结果进行核对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通过/不予通过
环节名称:审批
办理内容:经分管局长审查签字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同意/不同意
环节名称:制证/发证
办理内容:制作证件并发放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印件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自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安全管理制度的目录清单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押运员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驾驶员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一)按照初次申请材料清单提交材料; (二)确保提交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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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令号(文号): 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具体规定内容: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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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咨询电话
回答: 0535-6633085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6788801
窗口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5045投诉室
信件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5045投诉室
邮件投诉方式:yt6631597@163.com
电话咨询方式:0535-6633085
窗口咨询方式: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A357\A358窗口
信件咨询方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A357\A358窗口
网络咨询方式:点此前往
邮件咨询方式:ytsajjxkk@yt.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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