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收藏

基本编码: 3706000009370222088000 实施编码:11370600MB285523X57370222088000

0

到现场次数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基本编码
  • 3706000009370222088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00MB285523X57370222088000
  • 事项版本
  • 9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程序类型
  • 暂无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点击展开

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问题:
回答: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6235175
电话咨询方式:0535-6245625
星星
评价参与总数 - 查看更多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