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租金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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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0001021371017039000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6058XN737101703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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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住建局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住建局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公司
  • 基本编码
  • 37060001021371017039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0000426058XN7371017039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6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暂无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向承租人发放房租缴纳收据
  • 网办深度
  • 暂无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受理地点
  • 各保障房小区物业处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5月-10月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11月-4月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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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办结
办理内容:上缴房租
办理时限:当月月底
办理结果: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按月上缴房租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公租赁住房书面合同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申请人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1、费用名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收费依据:公租房租金  收费标准: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依据名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 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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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障性住房管理人与承租人应按照哪些程序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回答: 1、核对承租人身份证、《住房保障资格证》、租赁合同。 2、承租人有共同申请人的,核对共同申请人的身份,监督共同申请人签署《授权书》。 3、按合同约定代收履约保证金和首月房屋租金。 4、协助承租人办理物业管理手续。 5、与承租人一起验收房屋设施设备,核实水、电、气计量表读数及相关费用,点交钥匙、水电卡等相关物品。 6、承租人与管理人双方确认无误后在《物品登记清单》签章确认,该表由承租人与管理人双方留存。房屋交付时,如有证据表明房屋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应当于移交房屋之日起7日内向管理人提出,否则,视为该房屋符合正常使用条件。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6615017
电话咨询方式:0535-662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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