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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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0001061370233005002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5979XC737023300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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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体育局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基本编码
  • 37060001061370233005002
  • 实施编码
  • 1137060000425979XC7370233005002
  • 事项版本
  • 14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体育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程序类型
  • 暂无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体育局体育产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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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2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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