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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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0001024370218061002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598618337021806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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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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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基本编码
  • 37060001024370218061002
  • 实施编码
  • 1137060000425986183370218061002
  • 事项版本
  • 7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程序类型
  • 暂无
  • 承办机构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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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布令号(文号): 014年9月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2016年8月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2016年8月修正)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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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能否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回答: 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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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投诉方式:0535-6699777
电话咨询方式:0535-669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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