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01024370218061002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5986183370218061002
0次
到现场次数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014年9月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2016年8月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2016年8月修正)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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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能否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 ||
回答: | 不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