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12345370123003006 实施编码:11370600073025049G3370123003006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申报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受理材料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补齐补正或不予受理。2、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受理。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许可决定并发放许可决定书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做出许可决定,送达决定书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 原件 | 0 | 电子 | 非必要 | 无 | ||
拟聘用机构的聘用证明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0 | 电子 | 非必要 |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无 | |
《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4 | 0 | 电子 | 必要 |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医师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第十四条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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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3 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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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法律问题 | ||
回答: | 《执业医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