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0015370636017000 实施编码:11370600MB2854931Y33706360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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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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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十六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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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及购销价格数量等所开展的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
回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