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0009370222096000 实施编码:11370600MB285523X57370222096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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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无 | ||
回答: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