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02014372051001000 实施编码:13370600MB2643114E3372051001000
1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提出拟公开信息 | ||
办理内容: | 各部室提出拟公开的信息,经部室负责人初审同意后,报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
办理时限: | 4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确定拟公开信息 |
环节名称: | 拟公开信息保密审查 | ||
办理内容: | 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确定是否属于保密范围,并报提出拟公开信息部室的分管领导审查批准,重要事项报需主要领导审批。本会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由提出拟公开信息的部室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报;其他方面的事项,由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保密局申报。 |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完成保密审查 |
环节名称: | 与相关部门协调确认 | ||
办理内容: | 我会与其他机关、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机关、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与相关部门协调确认可公开信息 |
环节名称: | 实施公开 |
办理内容: | 经审查批准可公开的信息,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主动公开。 |
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完成信息公开 |
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令第71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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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咨询电话 | ||
回答: | 0535-21239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