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01018370214027000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59976E3370214027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2014年12月23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30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第三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2014年12月23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30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第三次修订)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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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行政处罚的时限? | ||
回答: |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