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12345370122013000 实施编码:11370600073025049G3370122013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4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申请人通过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 | ||||||
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收件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办理范围进行审核 | ||||||
办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对申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打印批准文件 |
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对所需材料符合法规要求的申请人发放批准文件。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申请书(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 复印件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 | 4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有关学历、职称、培训证明及申请人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 | 复印件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经营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安全设施设备的相关材料、安全保卫方案和应急预案及安防、消防验收文件 | 复印件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文物保护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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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37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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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省政府令第26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附件2第34项:将“文物商店设立许可”,下放至“设区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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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设立文物商店需要什么条件? | ||
回答: | 主要有 1、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3、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