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用人单位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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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0001018370214209000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59976E337021420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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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基本编码
  • 37060001018370214209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00004259976E3370214209000
  • 事项版本
  • 2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权力来源
  • 同级委托
  • 程序类型
  • 暂无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劳动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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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1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具体规定内容: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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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的时限要求
回答: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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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投诉方式:0535-6245186
电话咨询方式: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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