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师违法执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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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0001015370212001000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6039523370212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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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司法局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基本编码
  • 37060001015370212001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0000426039523370212001000
  • 事项版本
  • 22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司法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程序类型
  • 暂无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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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6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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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制定机关:司法部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22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处罚的,由律师执业机构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的,由许可该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 第三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律师协会协助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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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投诉方式:0535-6245434
信件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通世路1号烟台市司法局四楼413室
电话咨询方式:0535-6250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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